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6民初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姚传斌与邓林平、肖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传斌,邓林平,肖红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2299号原告:姚传斌,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习,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秋,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邓林平,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奉节县。被告:肖红英,女,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渝北区。原告姚传斌与被告邓林平、肖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姚传斌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传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姚传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传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计345元,由原告姚传斌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唐华强代理审判员  赵明灯人民陪审员  代永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