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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财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隆昌市人民法院申请人刘明金、王纯英诉被申请人关忠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财保18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明金,王纯英,关忠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财保186号申请人:刘明金,男,195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市。申请人:王纯英,女,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6707250826。被申请人:关忠秀,女,195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市。本院在审理刘明金、王纯英诉关忠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明金、王纯英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关忠秀与其夫王继(集)中共有的位于原隆昌县XXX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隆房权监证字第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隆国用(99)字第XXX号)予以查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公司为申请人刘明金、王纯英与关忠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明金、王纯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关忠秀与其夫王继(集)中共有的位于隆昌市XXX号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隆房权监证字第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隆国用(99)字第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章)书记员 叶凌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