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康永社与焦宏刚、杨文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永社,焦宏刚,杨文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保52号申请人:康永社,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焦宏刚,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杨文静,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康永社与被申请人焦宏刚、杨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申请人康永社财产保全的申请,我院作出(2017)陕0102民初66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焦宏刚、杨文静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焦宏刚、杨文静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冠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皎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