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1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何海鑫与吴峰;付永培;吴威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鑫,吴峰,付永培,吴威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954号原告:何海鑫,男,汉族。被告:吴峰,男,汉族。被告:付永培,女,汉族。被告:吴威威,男,汉族,公务员。原告何海鑫与被告吴峰、付永培、吴威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何海鑫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海鑫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海鑫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已减半),由原告何海鑫���担。审判员 徐升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