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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1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何海鑫与吴峰;付永培;吴威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鑫,吴峰,付永培,吴威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954号原告:何海鑫,男,汉族。被告:吴峰,男,汉族。被告:付永培,女,汉族。被告:吴威威,男,汉族,公务员。原告何海鑫与被告吴峰、付永培、吴威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何海鑫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海鑫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海鑫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已减半),由原告何海鑫���担。审判员  徐升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