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刑申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英贩卖毒品一案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吉刑申123号李英:你因贩卖毒品一案,对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4)吉刑一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不服,以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申诉人李英的主要申诉理由是,原审认定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上诉后最终被判无期徒刑属于变相上诉加刑的情形,经查,李英从同案于世全处分四次购买甲基苯丙胺360克,有其上线于世全证实,李英供述260克卖给一个叫“胖子”的人,这260克毒品的购买时间、数量、价格等与于世全供述一致,证据确实、充分;李英采取居间介绍从中牟利手段,以每克130元从于世全处购买甲基苯丙胺100克,转手以每克180元卖给田某,从中获利5000元的事实,李英虽不供认,但有上线于世全和下线田某供述证实,田某、于世全证言���观、真实,并有证人卞某证言佐证,证据确实、充分。另查明,李英对一审法院初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主刑有期徒刑十五年的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二审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原一审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而原一审法院重审本案期间,检察机关在原起诉事实的基础上补充起诉了李英贩卖毒品260克的事实,故一审法院重审刑事判决认定李英贩卖毒品360克的事实,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英主刑无期徒刑,并无不当。本案不存在上诉加刑或变相上诉加刑的问题。申诉人李英的上述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与证据支持,不能成立,且其在本次申诉过程中未��交新证据支持其申诉理由,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裁判应予维持。希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息诉服判。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