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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水中富与李建顺、郝杰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水中富,李建顺,郝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4执380号申请执行人:水中富,男,生于1967年1月12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李建顺,男,生于1968年4月20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郝杰平,女,生于1967年2月14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执行人水中富与被执行人李建顺、郝杰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在执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李庆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朝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