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水中富与李建顺、郝杰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水中富,李建顺,郝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4执380号申请执行人:水中富,男,生于1967年1月12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李建顺,男,生于1968年4月20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郝杰平,女,生于1967年2月14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执行人水中富与被执行人李建顺、郝杰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在执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李庆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朝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