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莫旗成功秸秆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国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旗成功秸秆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王国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503号原告:莫旗成功秸秆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法定代表人:付红仁。被告:王国振,男,成年,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旗成功秸秆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国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3月03日立案,原告莫旗成功秸秆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0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旗成功秸秆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旗成功秸秆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莫旗成功秸秆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浩然人民陪审员 曹 满人民陪审员 张海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曲彦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