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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济法执字第003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范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陈某,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济法执字第00364号之一申请人:王某,男,1961年1月23日出生,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陈某,男,1973年8月3日出生,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范某,女,成年,现住济源市。本院执行王某与陈某、范某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源市人民法院(2012)济法执字第00364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8月24日向被执行人范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范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某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保林审判员  赵凌青审判员  赵 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