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执4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苏艳红、陈少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艳红,陈少青,王丽容,泉州闽南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489号之一原执行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鲤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苏艳红,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陈少青,男,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王丽容,女,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系被告陈少青之妻。被执行人:泉州闽南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市体育中心西侧。组织机构代码:15611353-8。法定代表人:陈少青,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苏艳红与被执行人陈少青、王丽容、泉州闽南拍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少青、王丽容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鲤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指定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梅影审判员  陈建家审判员  陈建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雅楠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