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3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苏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彦生、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胡彦升,张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3719号原告:苏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703537,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402室。法定代表人:张建荣。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向文,男,汉族,1988年12月13日生,苏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住江苏省南京六合区。被告:胡彦升,男,汉族,1987年5月29日生,户籍地江苏省赣榆县。被告:张菊,女,汉族,1985年11月28日生,户籍地江苏省赣榆县。原告苏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彦生、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苏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与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5元,本院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苏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方再非人民陪审员 吴文军人民陪审员 吴应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谭迎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