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胡菲菲申请执行柳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菲菲,柳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358号申请执行人:胡菲菲,女,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柳亚娟,女,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胡菲菲申请执行柳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8045-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豫0482民初8045-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3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延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居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