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执16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霞浦县人民法院、李瑞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霞浦县人民法院,李瑞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1执16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霞浦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张海光。被执行人:李瑞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921执164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李瑞辉的银行存款。现因所冻结的存款为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所需的低保收入,不宜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瑞辉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游如建审判员 俞彦科审判员 吴应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颜秋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