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45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旭辉,男,汉族,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扶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00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陈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案件款41903.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该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王某某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日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10月20日本院以被执行人陈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本次执行,2017年8月1日权利人以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为由书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要求给付下欠赔偿款36903.7元及诉讼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某某之妻鲁小云银行存款38000元(含执行费480元),现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旭辉已将案件款领走,并书面申明对剩余案件款33.7元予以放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扶风县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00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执行员 张海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易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