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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刑更2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鞠彦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鞠彦雪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更2801号罪犯鞠彦雪,女,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抚顺市,大学文化,现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顺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鞠彦雪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本案经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3)抚中刑二抗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鞠彦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7年3月25日,罪犯鞠彦雪获得记功奖励三次、表扬奖励二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鞠彦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减刑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鞠彦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自2012年5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书审判员  仉志兰审判员  项 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连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