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某、朱某申请执行淅川县毛堂乡桥沟村民委员会、淅川县毛堂乡桥沟村民委员会一组确认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朱某,淅川县毛堂乡桥沟村民委员会,淅川县毛堂乡桥沟村民委员会一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6执16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朱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淅川县毛堂乡桥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某。被执行人:淅川县毛堂乡桥沟村民委员会一组法定代表人:韩某。申请人张某、朱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淅民商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淅川县毛堂乡桥沟村民委员会、淅川县毛堂乡桥沟村民委员会一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淅民商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晓娜执行员 :李晓东执行员 :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冠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