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罗梓森与蓝春龙、黄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梓森,蓝春龙,黄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3民初1822号原告:罗梓森,男,195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庆国,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蓝春龙,男,196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黄有凤,女,汉族,1964年8月19日出生,教师,住福建省上杭县。原告罗梓森与被告蓝春龙、黄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梓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庆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春龙、黄有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梓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蓝春龙、黄有凤立即归还所欠原告的借款人民币8万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二、诉讼费由蓝春龙、黄有凤承担。事实与理由:黄有凤系蓝春龙之妻。2015年12月23日,蓝春龙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罗梓森借款,蓝春龙亲笔书写《借条》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借期为一个月。当日,罗梓森将5万元借款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蓝春龙。2016年1月13日,被告蓝春龙又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罗梓森借款95000元,当时,罗梓森有35000元青苗补偿款在“春龙调解室”账户中,罗梓森同意将青苗补偿款借给蓝春龙使用,当日又将借款6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蓝春龙,被告蓝春龙随即亲笔书写《借条》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95000元,借期为两个月。蓝春龙分别于2017年1月下旬、6月2日、6月18日归还罗梓森借款5000元、10000元、50000元。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蓝春龙、黄有凤归还所欠借款,蓝春龙、黄有凤却置之不理,拖欠不还。黄有凤辩称:蓝春龙的借款其毫不知情,借款系用于公司周转,属于蓝春龙个人债务。其中一张借条有涂改痕迹,该证据不能认定为有效证据,借款实际形成时间已过2年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蓝春龙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了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未提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22日,蓝春龙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罗梓森借款5万元,借期为一个月。罗梓森将5万元借款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蓝春龙。昱日,蓝春龙写下《借条》一份。2016年1月13日,被告蓝春龙又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罗梓森借款95000元,罗梓森将存放在“春龙调解室”账户中35000元青苗补偿款及现金6万元支付给蓝春龙,蓝春龙随即写下《借条》一份,借期两个月。蓝春龙分别于2017年1月下旬、6月2日、6月18日归还罗梓森借款5000元、10000元、50000元。此后,罗梓森多次催要,蓝春龙、黄有凤借故拖欠不还。借款是在蓝春龙与黄有凤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以上事实,有罗梓森向本院提供的借条、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罗梓森与蓝春龙之间的借款,有罗梓森提供的蓝春龙所写的借条、银行的交易凭证等证据证实,双方借贷明确,双方形成了借贷关系。蓝春龙未按期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现罗梓森要求蓝春龙归还借款及从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黄有凤认为,蓝春龙向罗梓森的借款其毫无知情,借款系用于公司周转,属于蓝春龙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从现有证据看,借款未注明公司借款,借款系在蓝春龙与黄有凤夫妻存续期间形成的,黄有凤未提供不知情的事实予以证明,因此,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罗梓森要求蓝春龙、黄有凤共同承担责任,本院予以采纳。蓝春龙的借款未超过诉讼时效,黄有凤提出的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蓝春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蓝春龙、黄有凤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归还罗梓森借款8万元,并支付从2017年7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00元,由蓝春龙、黄有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昌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伍玉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款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