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执8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进平申请执行王献军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进平,王献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825-1号申请执行人:李进平,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高举,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献军,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403民初178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献军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献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收入10050元(含本金10000元、执行费50元、利息另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聚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