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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6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忠与刘杰、姚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刘杰,姚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民初6052号原告:杨忠,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刘杰,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宿迁市宿城区,现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姚尚,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原告杨忠与被告刘杰、姚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杰、姚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5月9日,被告刘杰因生意需要现金由被告姚尚担保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2%,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后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杰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被告姚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二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杰因生意经营需要资金,2016年5月9日由被告姚尚担保向原告杨忠借款20000元,被告刘杰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被告姚尚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据上签字担保。原告多次索要借款未果,因而成讼。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杨忠自愿放弃二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本案中,被告刘杰由被告姚尚担保向原告杨忠借款,从而形成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杰作为债务人应承担向原告杨忠清偿借款责任。因双方为约定担保方式,被告姚尚对该笔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杨忠自愿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杨忠偿还借款20000元;二、被告姚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杨忠追偿。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良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军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