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02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徐刚与被执行人张景龙、马超、刘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刚,张景龙,马超,刘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02执222号申请执行人:徐刚,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景龙,男,。被执行人:马超,男,。被执行人:刘宇,男,1976年2月25出生,满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刚与被执行人张景龙、马超、刘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5)爱商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忠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