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公平与崔亚珍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公平,崔亚珍,刘彦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财保20号申请人张公平,男,1954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和街**号。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4195409043417被申请人崔亚珍,女,195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海城乡原野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570313384X被申请人刘彦君,男,60岁,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海城乡原野村*组**号。本院受理申请人张公正与被申请人崔亚珍、刘彦君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张公平于2017年8月24日向我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崔亚珍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09号中浩华尔街A栋26层11号房产及房产档案。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崔亚珍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09号中浩华尔街A栋26层11号(房屋产权证号:哈房权证开字第2015029**号)房产及房产档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学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