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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11行审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与邓昌海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邓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811行审2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武陵路。法定代表人郑小胡,区长。委托代理人杨正舜,男,1985年3月1日出生,土家族,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武陵源分局法规股股长,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张玉锋,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邓昌海,男,1941年7月27日出生,土家族,无业,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委托代理人胡松玉(邓昌海之妻),女,1943年6月1日出生,土家族,无业,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邓昌海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腾房让地义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7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区政府申请称,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武陵源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局)与邓昌海于2017年5月31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邓昌海领取了房屋拆迁补偿款,却在约定的腾房期限届满后拒不履行腾房让地义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为此,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邓昌海辩称:申请书所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协议签订后未履行腾房让地义务是因为:1.政府承诺给邓昌海解决的公租房未落实到位;2.邓昌海的低保户待遇问题未解决;3.邓昌海的房屋救助面积60㎡不能给女儿。经审查查明,2016年6月21日,区国土局发布张武国土资告字〔2016〕04号《拟征地告知书》,拟征地用途为张家界市2016年第二批次用地A1地块项目,拟征收土地位于武陵源区索溪峪土家族乡文风路居委会、喻家嘴居委会。2016年11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以(2016)政国土字第1857号审批单对张家界市2016年度第二次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进行了审批,面积为2.1732公顷。2016年11月22日,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张家界市2016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2016年11月29日,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关于张家界市2016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并报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同意。该通告将被征收土地的位置、片区、面积和地类、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等情况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张贴公示。2017年2月17日,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同意,区国土局发布了《张家界市2016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项目(百花洲地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邓昌海位于索溪峪街道办事处文风路社区的房屋在此拆迁范围内。2017年5月31日,邓昌海(乙方)与区国土局(甲方)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协议一式三份。协议约定:1.被拆迁房屋位于索溪峪街道办事处文风路社区,房屋总建筑面积155.32㎡,主体结构混合、砖木,层数一层,确认合法面积29.39㎡;2.邓昌海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为465667.32元,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给乙方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375220.92元;3.乙方应在2017年6月20日前完成搬迁腾房让地;4.违章建筑住房补助和自拆奖励剩余30%金额60446.40元、购房补助3万元,乙方凭该项目业主单位或该项目指挥部出具的搬迁腾房验收证明到房屋拆迁部门领取;5.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乙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腾地的,甲方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2017年6月5日,区国土局通过银行给邓昌海转账支付了房屋拆迁补偿款375220.92元。协议约定的搬迁腾房让地期限届满后,邓昌海以公租房和低保户问题未落实为由拒不履行腾房让地义务。2017年7月6日,区国土局给邓昌海送达《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催告书》,要求邓昌海在通知送达后3日内腾让该房屋,交付房屋拆迁部门拆除。逾期后,邓昌海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区政府作出的《张家界市2016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项目(百花洲地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程序合法、正当,对其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区国土局与邓昌海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的合法性予以认定。区国土局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向邓昌海支付了房屋拆迁补偿款,已经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邓昌海要求解决1套公租房,区国土局已经落实。邓昌海要求解决低保户待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邓昌海享受的住房救助面积是否给女儿,邓昌海有权自行处分。邓昌海在协议签订后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又没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听证会上也没有对拆迁协议的内容提出实质异议,故邓昌海的合法权益依照拆迁协议的约定已经得到了保障。综上所述,邓昌海拒不腾让房屋的理由不成立。邓昌海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区政府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2017年5月31日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武陵源分局与邓昌海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将邓昌海所有的位于索溪峪街道办事处文风路社区的房屋(主体结构混合、砖木,合法面积29.39㎡)腾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左斌审 判 员  唐 亮人民陪审员  王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段 芳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