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2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曲延辉诉被告建平鸿运煤矿、孙茂琨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延辉,建平鸿运煤矿,孙茂琨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864号原告曲延辉。被告建平鸿运煤矿。法定代表人刘铁石。被告孙茂琨。本院在受理原告曲延辉诉被告建平鸿运煤矿、孙茂琨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延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曲延辉负担。审判员 尤跃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雪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