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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2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曲延辉诉被告建平鸿运煤矿、孙茂琨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延辉,建平鸿运煤矿,孙茂琨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864号原告曲延辉。被告建平鸿运煤矿。法定代表人刘铁石。被告孙茂琨。本院在受理原告曲延辉诉被告建平鸿运煤矿、孙茂琨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延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曲延辉负担。审判员  尤跃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雪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