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4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4760通州区兴仁镇瑞源木业经营部与如皋市敏哲金属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州区兴仁镇瑞源木业经营部,如皋市敏哲金属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4760号原告:通州区兴仁镇瑞源木业经营部,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兴仁村十七组。经营者:孟焕丽。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守荣,南通市通州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如皋市敏哲金属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白蒲镇松杨村六组。法定代表人:章友明。原告通州区兴仁镇瑞源木业经营部与被告如皋市敏哲金属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通州区兴仁镇瑞源木业经营部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州区兴仁镇瑞源木业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州区兴仁镇瑞源木业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通州区兴仁镇瑞源木业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文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