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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4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初良革与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南康而庄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良革,济南市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3民初4794号原告:初良革,男,汉族,1967年12月18日出生,无业,住山东省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闫敬伟,书记。原告初良革与被告济南市民委员会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初良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被告济南市民委员会负责人闫敬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初良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5066579.07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届满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事实和理由:2007年至2010年期间,原告接受被告委托对南康而庄的19、20、21、22、26、27号楼共计六个楼座进行投资建设,工程的各项建设及拆迁补偿款均有原告代为支付。后期因被告原因致使原告无法继续施工建设,已经建成部分现已全部报废,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委托了山东舜华房地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投资进行了评估、鉴定,并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了鲁舜房估(2016)第0616号《济南市市中区南康而庄村改造26号、27号楼建筑物、附属物补偿评估报告》,评估总价为979833.29元;同时作出鲁舜华鉴字第006号《南康拆迁片区19#、20#、21#、22#楼基础及挡墙工程造价鉴定书》,鉴定结果为4086745.78元。依照以上评估、鉴定结果,被告与原告协商,确认损失合计5066579.07元。此后,被告多次承诺偿还原告5066579.07元并赔偿损失,并承诺于2017年3月30日之前最终偿还,但至今未能依约履行。被告济南市民委员会承认原告初良革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要求银行同期利率4倍来计算损失过高。本院认为,被告济南市民委员会承认原告初良革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初良革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5066579.07元的诉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认为原告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主张利息损失,该损失过高,应当予以调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该项主张并不高于年利率24%,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市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初良革欠款5066579.07元;二、被告济南市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初良革利息损失(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届满之日止,以5066579.0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12894元,由被告济南市民委员会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许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潘建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