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81刑初18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宇,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2017年4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汨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汨检公诉刑诉[2017]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宇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了检察员周步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8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陈宇伙同郑某(已判刑)经事先踩点,来到汨罗市新市镇某宾馆,将被害人仇某停放在该宾馆停车棚内的一辆铃木福星125型女士摩托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600元。案发后同案犯郑某退赔被害人损失3600元。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陈宇主动到汨罗市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宇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汨罗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汨价认鉴[2013]第B084号物价鉴定结论书;同案犯郑某指认犯罪现场的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同案犯郑某被判处刑罚的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3)汨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孟某、毛某的证言;被害人仇某的陈述;被告人陈宇及同案犯郑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宇与郑某共同盗窃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宇起了主要作用,认定为主犯。被告人陈宇主动到汨罗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陈宇的犯罪行为、情节,犯罪后的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被告人陈宇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合湘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出具的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宇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