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4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朱向阳与范莉莉、郁爱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向阳,范莉莉,郁爱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民初4645号原告:朱向阳,男,1970年3月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丽,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莉莉,女,1977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郁爱东,男,197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朱向阳与被告范莉莉、郁爱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向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丽,被告范莉莉、郁爱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向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配合原告办理收款、过户和交房手续;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拆迁后选购的位于新法院南侧小区(施工编号)7幢308室的房屋和车库(现为启东市汇东新村37幢308室)转让给原告,合同价款为94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支付现金10万元作为定金,并约定在开发商通知的交房时间前支付30万,办理过户手续前支付14万,余款40万在办理过户手续后由原告申请银行贷款后支付,被告收到全部购房款后交房。合同签订后原告一直没有接到被告关于开发商交房时间的通知,数次通过中介联系被告,被告也未答复。直至近期原告得知该房屋所在小区也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被告还是不肯配合原告收取第一笔款项30万,也不肯告知原告是否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以便双方能够办理过户手续。原告通过律师函催告履行,被告也拒收。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具诉状,请求依法审理。两被告辩称,在去年7、8月份的时候,其已与原告讲过房子不卖了,因为其有两个孩子,不舍得卖了。也通过中介和原告调解过,但都不欢而散。在其能承受的范围内愿意赔偿原告的损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第一条被告将位于新法院南侧小区(施工编号)7幢308室的房屋和车库转让给原告,房屋交易价格为94万元。第二条本合同签订之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人民币100000元作为购房定金,买卖成立后,此款转为购房款,余款人民币分叁次付清,第一次付款,开发商正式通知办理交房手续前原告支付被告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第二次付款,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前原告支付被告壹拾肆万元整。第三次付款,余下房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办理产权过户后由原告申请银行贷款,放款当日一次性支付给被告…第五条本交易房产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原告承担…第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被告承诺本交易房产是本家庭成员名下拆迁安置房且名下无他商品房,如承诺不实,交易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被告自己承担。2、如因原告需要银行贷款所引起的正常手续费用由原告自己负责。…4、被告名下的第一本产证由被告承担。现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了定金10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其拘束,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被告亦应按约履行其所负义务。被告称其有两个孩子不舍得卖房的抗辩,不能作为其不履行合同的理由,且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应予解除之情形,故本院对被告之抗辩不予采纳。现案涉房屋已具备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条件,被告理应按合同内容向原告交付案涉房屋。为减少诉累,原告就其所购案涉房屋的余款同意不再向银行贷款,而是于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后一次性付清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两被告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综上,原告的诉请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莉莉、郁爱东继续履行其与原告朱向阳于2016年3月19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二、被告范莉莉、郁爱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施工编号为启东市新法院南侧小区7幢308室的房屋及车库(现启东市汇东新村37幢308室房屋及车库)的产权登记手续;三、被告范莉莉、郁爱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朱向阳提供办理施工编号为启东市新法院南侧小区7幢308室的房屋及车库(现启东市汇东新村37幢308室房屋及车库)产权过户登记所需资料并协助原告朱向阳办理产权转让登记至原告朱向阳名下;四、原告朱向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范莉莉、郁爱东支付房款440000元,并于办理完成产权过户登记后三日内支付房屋余款400000元。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60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范莉莉、郁爱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200元(该院开户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