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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3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自庆诉杨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自庆,杨立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3民初714号原告陈自庆,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林甸县。被告杨立国,男,43岁,汉族,住林甸县东兴乡新胜村六屯。原告陈自庆诉被告杨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7日立案。经审查,原告陈自庆起诉被告杨立国时未能提供被告杨立国的住所详址,也没有提供公民身份号码可以调查。经法院释明,原告陈自庆仍未能提供上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通过其他途径又无法找到被告,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自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应予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百权审 判 员  刘春芳人民陪审员  王海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宏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