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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民终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马新泉与刘兴泽、青海火电工程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新泉,刘兴泽,青海火电工程公司,新疆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民终8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新泉,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住新疆奎屯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兴泽,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住西川省广元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火电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48号。法定代表人:张西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红,新疆保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建国南路23号辰兴大厦7栋12层1。法定代表人:牟红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艳霞,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马新泉因与被上诉人刘兴泽、被上诉人青海火电工程公司、被上诉人新疆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阜康市人民法院(2016)新2302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5月11日上诉人马新泉因病住院治疗申请延期审理1个月,故本案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新泉,被上诉人刘兴泽,被上诉人青海火电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红,被上诉人新疆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艳霞到庭参加诉讼。二审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承诺书、证明、通知、会议纪要、明细表、发放工资表、收条。被上诉人新疆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材料清单、收条等。本院认为,根据二审中双方提交的新证据来看,原审法院遗漏诉讼主体,且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阜康市人民法院(2016)新2302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阜康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新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7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宋晓蕾审 判 员  贾佳佳代理审判员  毛春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丽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