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艾立伟与青海屹升商贸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立伟,青海屹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1617号原告:艾立伟,男,汉族,1951年5月16日出生,现住西宁市,公民身份证号:×××。被告:青海屹升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西宁市。法定代表人:张巧巧,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艾立伟诉被告青海屹升商贸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艾立伟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立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立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艾立伟负担。审判员 才让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