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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执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开金平、初宏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开金平,初宏杰,高景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保280号申请人:开金平,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申请人:初宏杰,女,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申请人:高景军,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申请人开金平与被申请人初宏杰、高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开金平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初宏杰、高景军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