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与克拉玛依市荣昌宏大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克拉玛依市荣昌宏大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1322号原告: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中山路**号玲珑湾东门*楼。法定代表人:李慧玲,主任。被告:克拉玛依市荣昌宏大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东宾路23号。法定代表人:王磊,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克拉玛依市荣昌宏大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9元,减半收取1394.5元,由原告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王爱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