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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北京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海军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海军,芮建华,潘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异6号申请异议人(案外人):北京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6。法定代表人:冯耀荣,该公司董事人。委托代理人:王志强,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王海军,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申请执行人:芮建华,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高淳县。被申请执行人:潘士军,男,1953年3月1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本院受理的异议人北京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王海军、被申请执行人芮建华、潘士军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异议人北京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北京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