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5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5202张建立与张留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立,张留兴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5202号原告:张建立,男,1954年11月5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达,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留兴,男,汉族,1952年5月4日生,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依法受理了张建立诉被告张留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伟叙独任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立撤回对被告张留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审判员 刘伟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嫦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