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强与被执行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腰街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腰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400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腰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腰街村。法定代表人杨志民,职务:村主任。申请执行人李强与被执行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腰街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5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腰街村民委员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55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伟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庆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