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4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范细环与许仕新、张银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细环,许仕新,张银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4民初844号原告:范细环,女,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许仕新,男,195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张银妹,女,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细环与被告许仕新、张银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细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元,由原告范细环负担。审判员 吴美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张秀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