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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4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范细环与许仕新、张银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细环,许仕新,张银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4民初844号原告:范细环,女,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许仕新,男,195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张银妹,女,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细环与被告许仕新、张银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细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元,由原告范细环负担。审判员  吴美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张秀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