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行申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谢笑峰诉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笑峰,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行申3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笑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埃德蒙顿路23号。法定代表人姜勇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魏然,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文光,该局群力派出所民警。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宋希斌,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刘洪林,该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科员。再审申请人谢笑峰因诉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下称道里公安分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下称哈尔滨市政府)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行终6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17年8月1日组织当事人对本案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道里公安分局于2014年9月2日作出了哈里公(群力)行罚决字[2014]1450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认定2014年9月1日15时许,谢笑峰因不服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到北京中南海地区违法上访,其行为已扰乱政府机关正常办公秩序。且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训诫书,哈尔滨市驻京办事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谢笑峰行政拘留5日。谢笑峰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哈尔滨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哈尔滨市政府经复议认为道里公安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14年10月22日维持了道里公安分局作出的哈里公(群力)行罚决字[2014]145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谢笑峰仍不服,于2015年5月15日诉至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故道里公安分局对其辖区内居民涉嫌违法信访的行为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哈尔滨市政府具有履行行政复议的职责。谢笑峰因不服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9月1日进京越级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其上访行为严重地扰乱了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秩序。道里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哈尔滨市政府针对谢笑峰的复议申请,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无不当。关于北京市公安局登记回执及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只能说明北京市公安局没有制作谢笑峰申请的信息,但并没有否认谢笑峰到过北京中南海地区非正常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进行训诫的事实,故谢笑峰提交的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公安分局登记回执及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与道里公安分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不抵触,不能作为其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据。因此,谢笑峰请求法院确认道里公安分局作出的哈里公(群力)行罚决字[2014]1450号行政处罚决定及哈尔滨市政府作出的哈政复决字[2014]447号行政复议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谢笑峰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认为,信访人具有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但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谢笑峰2014年9月1日到不是信访接待场所的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上访,道里公安分局依据谢笑峰的询问笔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出具的训诫书和哈尔滨市驻京信访工作组出具的情况说明认定谢笑峰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作出哈里公(群力)行罚决字[2014]1450号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哈尔滨市政府作出的哈公复决字[2014]第447号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综上,一审判决驳回谢笑峰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谢笑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谢笑峰申请再审称,案卷材料中没有北京市公安局的移交手续,道里公安分局管辖违法;其只是在中南海周边行走,没有扰乱机关秩序;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并违反证据规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并判决道里公安分局从公安网撤销行政处罚决定。道里公安分局辩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裁适当、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再审申请并维持行政处罚决定。哈尔滨市政府辩称,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向道里公安分局送达了申请书副本;其在了解事实及证据后,依法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给申请人;综上,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定程序。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一款���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据此,道里公安分局具有本案的管辖权。道里公安分局根据谢笑峰的询问笔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出具的训诫书,哈尔滨市驻京信访工作组的情况说明,认定谢笑峰存在到北京中南海地区违法上访及扰乱政府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谢笑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哈尔滨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道里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原审判决驳回谢笑峰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谢笑峰的再审申请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笑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鹏跃审判员 王宝奎审判员 张俊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任夫亮书记员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