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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4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何旭东与何迎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旭东,何迎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304民初963号原告何旭东,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何迎东,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受理了原告何旭东诉被告何迎东侵权责任纠纷���案,被告何迎东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因侵权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为本院所在地,本院享有管辖权。故被告何迎东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何迎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卢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武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