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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2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游健伟、邹振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980号移送执行人:本院院领导办案组。被执行人:游健伟,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邹振安,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游生熇,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洪田镇文川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69903337-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99033374B。法定代表人:林和水,董事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游健伟、邹振安、游生熇、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闽0481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1158元,由游健伟、邹振安、游生熇、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因游健伟、邹振安、游生熇、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院领导办案组移送,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游健伟、邹振安、游生熇、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481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3378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3378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9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祖军审判员  叶祖泉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清湖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