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叶汉容与杨艮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汉容,杨艮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428号申请执行人:叶汉容,女,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静,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人之子)被执行人:杨艮成,男,195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叶汉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杨艮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89281元。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申请执行人叶汉容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执428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毛 利审判员 余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十二书记员文媛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