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3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孔凡辉与孙洪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辉,孙洪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3265号原告:孔凡辉,男,汉族,1969年2月3日生,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孙洪深,男,汉族,1978年8月8日生,住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凡辉诉被告孙洪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74元,由孔凡辉承担。审判员 翟青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苗达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