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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3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孔凡辉与孙洪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辉,孙洪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3265号原告:孔凡辉,男,汉族,1969年2月3日生,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孙洪深,男,汉族,1978年8月8日生,住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凡辉诉被告孙洪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74元,由孔凡辉承担。审判员  翟青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苗达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