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丹丹与彭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丹丹,彭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2204号原告:陈丹丹,女,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被告:彭洁,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原告陈丹丹与被告彭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陈丹丹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丹丹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丹丹撤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陈丹丹负担。审判员 江豫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