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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三鑫钢管租赁部、邹全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鑫钢管租赁部,邹全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106号申请执行人三鑫钢管租赁部,住所地九江市庐山区生态工业城安泰路102号。经营者田宇。被执行人邹全兴,男,汉族,1976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地九江市都昌县。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三鑫钢管租赁部申请邹全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邹全兴应支付申请人三鑫钢管租赁部案款108119.5元,承担执行费1522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09641.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邹全兴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1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 宁审 判 员  程海平审 判 员  黎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