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本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本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1742号被执行人李本水,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土家族。被执行人李本水因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1102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处被执行人李本水5000元的罚金,但被执行人李本水未自动履行。为此,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1102执17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厉子勇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腾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