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7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贝贝与王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贝贝,王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7142号原告:王贝贝,男,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王秋,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王贝贝与被告王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贝贝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王贝贝将利息起算的时间变更为2015年11月3日。本案已当庭宣判。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于2014年11月3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有借条,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借款利息,借款本金30000元及2015年11月3日起的利息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贝贝借款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元(已减半),由被告王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项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