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初3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柯锦与江强、XX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柯锦,江强,XX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3131号之一原告:黄柯锦,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江强,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XX玲,女,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黄柯锦诉被告江强、XX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黄柯锦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柯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柯锦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黄柯锦负担。审判员 黄 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依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