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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初3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柯锦与江强、XX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柯锦,江强,XX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3131号之一原告:黄柯锦,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江强,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XX玲,女,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黄柯锦诉被告江强、XX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黄柯锦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柯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柯锦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黄柯锦负担。审判员 黄 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依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