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梧州市龙圩区东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桂平市大成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514号申请人:梧州市龙圩区东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苍梧大道73号。法定代表人:吴妙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嗣舜,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广西桂平市大成陶瓷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桂平市龙门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梁遇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梧州市龙圩区东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桂平市大成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的厂房及设备它案正在评估,拍卖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佰能审判员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智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