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5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延俊与周广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俊,周广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5384号原告:张延俊,男,1988年7月2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军,系大连庄河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晓春,系大连庄河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广杰,男,1983年2月6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原告张延俊与被告周广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张延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延俊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张延俊负担。审判员 沈文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晗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