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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5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延俊与周广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俊,周广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5384号原告:张延俊,男,1988年7月2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军,系大连庄河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晓春,系大连庄河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广杰,男,1983年2月6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原告张延俊与被告周广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张延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延俊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张延俊负担。审判员  沈文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晗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