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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3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周应全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应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王光华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213号原告:周应全,男,1975年01月22日出生,住合川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华地街33号、35号、39号2-5、39号2-6、39号2-7、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47478598T。负责人:李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黎鹏,公司职员。第三人:王光华,男,1974年5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周应全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第三人王光华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周应全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应全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第三人王光华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应全撤诉。案件受理费4232元,减半收取计2116元,由原告周应全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红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