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3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乐金菊与李庆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金菊,李庆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3456号原告:乐金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某某。被告:李庆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金菊诉被告李庆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乐金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乐金菊经建德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庆云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金菊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经建德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予以免收。审判员 程顺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费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