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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6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宾阳北部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谢声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宾阳北部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谢声连,谢辽东,龙俊伊,苏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457号申请执行人宾阳北部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宾阳县宾州镇财政路都市花园项目B5-B7栋商。法定代表人黄海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声连,男,194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被执行人谢辽东,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宾阳县,被执行人龙俊伊,女,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宾阳县,被执行人苏金华,女,194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26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款261054.2元及其产生的利息、律师费1172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149元,申请执行费3815.81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得款28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光亮审判员  黄雄章审判员  覃作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敏捷 百度搜索“”